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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稅:
依契稅條例之規定,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,屬「移轉稅」之一種。
契稅的申報如不願意依實際移轉價格課稅,可以選擇按申報當時不動產所評定的標準價格,但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外,若申報的契價低於申報當時評定標準價格,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。(即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即為契價)
契稅稅率如下:
| 契稅種類 |
稅率 |
納稅義務人 |
| 買賣 |
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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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受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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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贈與 |
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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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贈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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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典權 |
4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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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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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交換 |
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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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換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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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分割 |
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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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割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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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占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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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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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稅:
依憲法之規定,土地價值非施以勞力資本者,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,為落實基本國策,實施「漲價歸公」之土地政策,乃據以制定平均地權條例、土地稅法徵收土地增值稅。
依土地稅法之規定,已規定地價之土地,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ex :買賣、贈與等,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。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、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.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,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立法院於94 年l 月21 日修正通過土地稅法第33條條文,將土地增值稅稅率由原先的60 %、50 %、40 %調降為40 %、30 %、20 % ,此外為鼓勵民眾長期持有土地,另增訂對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 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l 項最低稅率部分(下同)減徵20 % ,超過30 年以上者減徵30 % ,超過40 年以上者減徵40 %之規定。上述條文業於94 年l 月30 日奉總統令公布,並自94 年2 月l 日生效。
其增值稅稅率如下:
| 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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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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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
(按台灣地區消費物價謝旨數調整後)未達1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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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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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
(按台灣地區消費物價30 % 總指數調整後)100-200%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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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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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
(按台灣地區消費物價總指數調整後)200%以上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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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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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自用住宅用地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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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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